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364號
原 告 首府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東寰營造有限公司
、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743,386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18,32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7,325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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