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6年度,364號
TCDV,96,補,364,2007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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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364號
原   告 首府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東寰營造有限公司
  、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743,386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18,32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7,325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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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首府鋼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寰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