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回復原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481號
TNDV,104,訴,1481,201707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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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81號
上 訴 人 黃啟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瑞榮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6 年6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
金額新台幣(下同)2,009,95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348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
費,逾期不為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千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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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