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337號
原 告 羅順福
原告與被告豐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屬定期給付涉訟,依原
告目前二十九歲,勞動年限顯逾十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
,定期給付期間以十年計算,並以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
臺幣7,320,000元(61000×12×1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73,4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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