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85號原 告 葉信昌訴訟代理人 蕭詠淇 蔡文斌律師上 一 人複代理人 邱煒棠律師 吳俊宏律師被 告 葉金富 葉政原 葉孟弦 葉陳秋月 葉俐蘭 葉姿伶 陳姿文 陳建輝 陳貞妃 陳碧蓮 陳寶杏 葉全福 蔡葉鳳珠 葉鳳玲 謝錦足 葉柏辰 葉雅菁 葉怡均 陳葉秋桂 蔡朱阿圓 黃葉絹代 葉阿富 葉振祥 葉旻昌 葉儷真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吳碧珠被 告 葉振益 林葉雪 葉錫山 葉錫源 葉錫佳 王五八 王水月兼上三十二人訴訟代理人 葉金英被 告 吳清榮 吳清華上 二 人訴訟代理人 藍慶道律師被 告 吳縉昌訴訟代理人 邱素鳳被 告 邱素鳳訴訟代理人 吳縉昌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吳宗恩被 告 吳木川被 告 葉炎文訴訟代理人 方連葉 涂欣成律師 洪梅芬律師 李政儒律師被 告 吳國順訴訟代理人 涂欣成律師 洪梅芬律師 李政儒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郁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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