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185號
TNDV,104,訴,1185,2017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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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85號
原   告 葉信昌
訴訟代理人 蕭詠淇
      蔡文斌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理人  邱煒棠律師
      吳俊宏律師
被   告 葉金富
      葉政原
      葉孟弦
      葉陳秋月
      葉俐蘭
      葉姿伶
      陳姿文
      陳建輝
      陳貞妃
      陳碧蓮
      陳寶杏
      葉全福
      蔡葉鳳珠
      葉鳳玲
      謝錦足
      葉柏辰
      葉雅菁
      葉怡均
      陳葉秋桂
      蔡朱阿圓
      黃葉絹代
      葉阿富
      葉振祥
      葉旻昌
      葉儷真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吳碧珠
被   告 葉振益
      林葉雪
      葉錫山
      葉錫源
      葉錫佳
      王五八
      王水月

上三十二人
訴訟代理人 葉金英
被   告 吳清榮
      吳清華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藍慶道律師
被   告 吳縉昌
訴訟代理人 邱素鳳
被   告 邱素鳳
訴訟代理人 吳縉昌
兼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吳宗恩
被   告 吳木川
被   告 葉炎文
訴訟代理人 方連葉
      涂欣成律師
      洪梅芬律師
      李政儒律師
被   告 吳國順
訴訟代理人 涂欣成律師
      洪梅芬律師
      李政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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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