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724號
原 告 黃福舜
訴訟代理人 何冠慧律師
被 告 温王麗玲
温珮君
温乃慧
温鎮駿
温國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信豪律師
鄭植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2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054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 記等民事訴訟之裁判,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 ,於104年2月24日裁定命在該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 序。
二、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054號民事訴訟業已終結,有本院103年 度訴字第1054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上字 第157號判決、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272號裁定在卷可 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