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國字第21號
原 告 國立臺南大學附屬啟聰學校
法定代理人 陳秀雅
訴訟代理人 陳忠勝律師
被 告 黃端溶
陳偉源
林細貞
黃清煌
周志岳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紹文律師
徐美玉律師
黃溫信律師
被 告 陳文通
陳政鈞
蔡佳伶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祐任律師
被 告 張木生
訴訟代理人 江順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5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判決日期「104年2月5日」記載,應更正為「105年2月5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