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國字,103年度,21號
TNDV,103,國,21,20170726,3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國字第21號
原   告 國立臺南大學附屬啟聰學校

法定代理人 陳秀雅 
訴訟代理人 陳忠勝律師
被   告 黃端溶 
      陳偉源 
      林細貞 
      黃清煌 
      周志岳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紹文律師
      徐美玉律師
      黃溫信律師
被   告 陳文通 
      陳政鈞 
      蔡佳伶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祐任律師
被   告 張木生 
訴訟代理人 江順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5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判決日期「104年2月5日」記載,應更正為「105年2月5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