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27號
原 告 冠儀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740,02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
幣8,1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7,1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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