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6年度,227號
TCDV,96,補,227,2007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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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27號
原   告 冠儀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740,02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
   幣8,1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7,1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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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冠儀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