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727號原 告 洪昇宗訴訟代理人 洪銀南 謝依良律師複代理人 丁士哲律師被 告 吳聰訴訟代理人 劉火榮 郭淑慧律師被 告 沈明雄 沈進旺 吳連發 吳連金 吳麗珠 鄭連漲 鄭長松 鄭長泰 鄭明智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莊美貴律師上四人共同複代理人 劉展光律師被 告 鄭進發 鄭大觀 鄭欽遠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鄭閎元(原名鄭其龍)被 告 盧美蟬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楊長春被 告 鄭有明 劉火榮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吳文豐(即吳瑞之承受訴訟人)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淑慧律師被 告 鄭順昌 鄭家富 吳陳素琴(即吳瑞之承受訴訟人) 吳秋紅(即吳瑞之承受訴訟人) 侯霏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法二十八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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