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727號
TNDV,102,訴,1727,2017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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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727號
原   告 洪昇宗
訴訟代理人 洪銀南
      謝依良律師
複代理人  丁士哲律師
被   告 吳聰
訴訟代理人 劉火榮
      郭淑慧律師
被   告 沈明雄
      沈進旺
      吳連發
      吳連金
      吳麗珠
      鄭連漲
      鄭長松
      鄭長泰
      鄭明智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莊美貴律師
上四人共同
複代理人  劉展光律師
被   告 鄭進發
      鄭大觀
      鄭欽遠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鄭閎元(原名鄭其龍)
被   告 盧美蟬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楊長春
被   告 鄭有明
      劉火榮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吳文豐(即吳瑞之承受訴訟人)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郭淑慧律師
被   告 鄭順昌
      鄭家富
      吳陳素琴(即吳瑞之承受訴訟人)
      吳秋紅(即吳瑞之承受訴訟人)
      侯霏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法二十八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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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