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文約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宜靜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105年度偵字第20546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被告梁文約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六年七月二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梁文約因殺人等案件,前經訊問後,認為被告涉犯刑法 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既遂罪嫌及刑法第247條第1項之遺棄屍 體罪嫌,嫌疑重大,所涉有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事,又被告涉犯重 刑罪嫌,且經檢警拘提到案,如未予羈押,仍可預期被告逃 匿以規避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罰之執行之可能性甚高,而有 逃亡之虞,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 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有刑事訴訟 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羈押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 行追訴、審判及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6年4月24 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按於執行羈押後有無繼續羈押必要之判斷,乃屬事實審法院 得依職權裁量之事項,事實審法院自得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 其他一切情事而為認定。
三、茲因被告之羈押期間又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復聽取檢察官 及辯護人意見,並審酌本案卷證後,認為被告承認上開殺人 等罪嫌,並有被告之自白、證人楊昆峰之證述、行車紀錄資 料、監視錄影光碟、勘察採證報告、相關照片、鑑定報告、 勘驗筆錄、病歷及相驗屍體證明書等資料在卷可憑,被告涉 犯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所涉有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 罪,又被告涉犯重刑罪嫌,且經檢警拘提到案,如未予羈押 ,仍可預期被告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罰之執行之 可能性甚高,而有逃亡之虞,其羈押之原因難認業已消滅, 亦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另被告所涉 罪刑不輕,其將來如獲有罪判決,將受重刑之諭知,並非短 期自由刑,本案尚未確定,如不將被告繼續羈押,被告實有 為規避審判或執行而逃亡之高度可能性,參酌被告所涉之殺 人罪嫌,犯罪情節重大,危害社會治安甚鉅,權衡國家刑事 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 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
、必要,合乎比例原則,是為確保本案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 利進行,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綜上所述,被告之原羈 押原因依然存在,並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性,依上開說明, 應自106年7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盧鳳田
法 官 張 菁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傳鈞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