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562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多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選派廉純忠會計師為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3以上之股東, 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 司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繼續1年以上,持有相對人已 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3以上之股東,爰聲請選派廉純忠會計 師為檢查人,檢查相對人之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等語, 並提出多田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名冊、多田股份有限公司變更 登記表各一件影本為證,本院審酌一切情狀,認聲請人聲請 選派廉純忠會計師為檢查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所示。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3項、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春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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