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6年度,25號
TNDM,106,訴,25,201707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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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2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政學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
00號、105年度偵字第18312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楊政學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 實
一、楊政學曾於民國九十六年至一○○年間因詐欺、傷害、偽造 文書等案件,分別經㈠本院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二五七二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月十五日、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三月 確定;㈡本院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三三三八號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二月確定;㈢臺灣高等法院以九十六年度上易字第一七 四三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㈣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 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一七二七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十五日 確定;㈤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九十七年度簡字第九一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一月十五日二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二月確定; 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五六○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四月確定;㈦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九十六年度易字 第二七七三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月確定;㈧臺灣宜蘭地方 法院以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三七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二罪 ,應執行有期徒刑六月確定;㈨本院以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二 三七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月十五日二罪,應執行有期徒刑 二月確定;㈩本院以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二九六號判決判處有 期徒刑一月、一月十五日七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七月確定; 本院以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一三九六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 月三罪、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十月確定;本院以九十七 年度易字第一三一二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月十五日六罪, 應執行有期徒刑八月確定;本院以九十七年度簡字第二七 八三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月確定;以九十八年度簡字第 一五六○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月十五日二罪,應執行有期 徒刑四月十五日確定;本院以九十八年度簡字第二九五二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本院以九十九年度簡字第 一三八八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月確定;本院以一00年 度簡字第六五二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月十五日七罪,應執 行有期徒刑六月確定。上開各罪經本院以一○○年度聲字第 一二八五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四月確定,入監執行後



於一○○年十二月十六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於一○二年七 月二十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而執行完畢。詎 其猶不知警惕,因缺錢花用,而與蔡坤龍(經本院另行審結 )共同基於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之犯 意,於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前某日,由蔡坤龍提供京城 商業銀行西港分行帳號○○○○○○○○○○○○號帳戶( 下稱京城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及○○○○○○○○○○行 動電話門號予楊政學,由楊政學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 利用網際網路在拍賣網站刊登販賣相機鏡頭、電腦零件等商 品之不實訊息,迨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陳君瑜林墨林、賴 承譽、李智威林惟忠陳尉哲林宜駿等人分別上網瀏覽 前開訊息,而均陷於錯誤,各以如附表所示之價格購買上開 商品,並依楊政學之指示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至蔡坤龍前 揭京城銀行西港分行帳戶而詐欺取財得逞。嗣楊政學、蔡坤 龍提領如附表所示被害人等人之匯款後,均拒不交付商品, 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始知受騙,並報警處理。
二、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係經被告楊政學於本院審理中當庭表示認罪,而經本院 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加以審理,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 三條之二、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 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 不諱,核與證人阮氏戀、證人即被害人陳君瑜林墨林、賴 承譽、李智威林惟忠陳尉哲林宜駿於警詢中證訴情節 相符(見警卷第十八至三十三頁);此外,並有京城商業銀 行西港分行一○五年一月三十日函附之被告開戶基本資料、 客戶存提紀錄單、被害人陳君瑜提出之台灣企銀網路ATM 轉出明細表、存摺封面、內頁明細、被害人林墨林提出之一 ○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轉帳明細、被害人賴承譽提出之一○四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轉帳明細、被害人李智威提出之玉山銀行 轉帳明細、被害人林惟忠提出之第一銀行網路ATM轉帳明 細、被害人陳尉哲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轉帳交易明細、被害 人林宜駿提出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訂單、賣家資訊、統一 超商一○五年五月十日電子函件暨○○○○○○○○○○門 號行動電話基本資料、帳號Z000000000○號會員 及銀行帳戶資料等在卷可憑(見警卷第三十四至四十八頁、 偵一卷第四十六至五十頁),足認被告上開自白確與事實相 符,被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行,堪以認定,自應依法論科。三、被告與同案被告蔡坤龍如附表所示詐欺取財犯行,均係在不



特定多數人得上網瀏覽之拍賣網站上,刊登販售相機鏡頭、 電腦零件之不實訊息,以此方式對公眾散布而遂行詐欺取財 犯行。是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 項第三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被告如 附表所示之詐欺取財犯行與同案被告蔡坤龍間,有犯意聯絡 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如附表所示之七次以 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 殊,應予分論併罰。被告有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 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按,其於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 之罪,均為累犯,各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加重其 刑。爰審酌被告不思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而與同案被告 蔡坤龍共同於拍賣網站刊登不實販賣資訊,致附表所示被害 人陷於錯誤而匯款,侵害各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其犯罪動機 、手段、目的均非可取,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 況、犯後坦承犯行,非無悔意,然迄今未與被害人和解賠償 損失、暨被害人遭詐騙之金額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被告於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之相關規定業於一○四年十二 月三十日、一○五年六月二十二日修正公布,並自一○五年 七月一日開始施行;刑法第二條第二項亦明定:「沒收、非 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本件有關 沒收部分,自應適用刑法修正後之相關規定。被告與同案被 告蔡坤龍共同詐騙如附表所示被害人而取得之犯罪所得均未 據扣案,各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規定, 分別於被告所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刑項 下,各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時,追徵其價額。並依刑法第四十條之二第一項規定,併執 行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條,刑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二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三款、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四十條之二第一項,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坤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孫淑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程伊妝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被害人│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詐騙手法 │宣告刑及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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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陳君瑜│104年12月 │17,000元 │楊政學於104年12月29日 │楊政學共同以網│
│ │ │30日13時7 │ │前某日,在臺南市某處,│際網路對公眾散│
│ │ │分許 │ │以網際網路登入DCVIEW拍│布而犯詐欺取財│
│ │ │ │ │賣網站,並以「蔡大砲」│罪,累犯,處有│
│ │ │ │ │之賣家暱稱,在該網站上│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刊登販賣CANON相機鏡頭 │。 │
│ │ │ │ │之不實訊息,復提供0976│未扣案犯罪所得│
│ │ │ │ │279495號行動電話門號與│新臺幣壹萬柒仟│
│ │ │ │ │賣家聯繫,適陳君瑜於10│元沒收,於全部│
│ │ │ │ │4年12月29日16時37分許 │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瀏覽上開網頁,並以上│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開行動電話門號及通訊軟│時,追徵其價額│
│ │ │ │ │體與楊政學聯繫後,陷於│。 │
│ │ │ │ │錯誤下標購買,並於左列│ │
│ │ │ │ │時間,以其妹陳薏如所有│ │
│ │ │ │ │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 │
│ │ │ │ │2號帳戶匯款至蔡坤龍所 │ │
│ │ │ │ │有之京城銀行帳戶內 │ │
├──┼───┼─────┼─────┼───────────┼───────┤
│2 │林墨林│104年12月 │9,000元 │楊政學於104年12月29日 │楊政學共同以網│
│ │ │30日20時 │ │前某日,在臺南市某處,│際網路對公眾散│
│ │ │11分許 │ │以網際網路登入超頻者天│布而犯詐欺取財│
│ │ │ │ │堂(www.oc.com.tw)論壇 │罪,累犯,處有│




│ │ │ │ │拍賣網站,在該網站上刊│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登販賣電腦零件CPU之不 │。 │
│ │ │ │ │實訊息,且提供00000000│未扣案犯罪所得│
│ │ │ │ │95號行動電話門號與賣家│新臺幣玖仟元沒│
│ │ │ │ │聯繫,適林墨林於104年1│收,於全部或一│
│ │ │ │ │2月29日22時,瀏覽上開 │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網頁,並以上開行動電話│宜執行沒收時,│
│ │ │ │ │門號及通訊軟體與楊政學│追徵其價額。 │
│ │ │ │ │聯繫後,陷於錯誤下標購│ │
│ │ │ │ │買,並於左列時間以郵局│ │
│ │ │ │ │AT M轉帳匯款至蔡坤龍所│ │
│ │ │ │ │有之京城銀行帳戶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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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賴承譽│104年12月 │9,500元 │楊政學於104年12月31日 │楊政學共同以網│
│ │ │31日某時 │ │前某日,在臺南市某處,│際網路對公眾散│
│ │ │ │ │以網際網路登入超頻者天│布而犯詐欺取財│
│ │ │ │ │堂(www.oc.com.tw)論壇 │罪,累犯,處有│
│ │ │ │ │拍賣網站,並以「郵差kk│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k」之賣家暱稱在該網站 │。 │
│ │ │ │ │上刊登販賣電腦零件CPU │未扣案犯罪所得│
│ │ │ │ │之不實訊息,且提供0976│新臺幣玖仟伍佰│
│ │ │ │ │279495號行動電話門號與│元沒收,於全部│
│ │ │ │ │賣家聯繫,適賴承譽於10│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4年12月31日某時,瀏覽 │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上開網頁,並以上開行動│時,追徵其價額│
│ │ │ │ │電話門號及通訊軟體與楊│。 │
│ │ │ │ │政學聯繫後,陷於錯誤下│ │
│ │ │ │ │標購買,而於左列時間,│ │
│ │ │ │ │以網路銀行轉帳匯款至蔡│ │
│ │ │ │ │坤龍所有之京城銀行帳戶│ │
│ │ │ │ │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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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李智威│105年1月4 │20,000元 │楊政學於105年1月4日前 │楊政學共同以網│
│ │ │日20時6分 │、3,200元 │某日,在臺南市某處,以│際網路對公眾散│
│ │ │、同日20時│ │網際網路登入DCVIEW拍賣│布而犯詐欺取財│
│ │ │7分 │ │網站,並以「冬天的太陽│罪,累犯,處有│
│ │ │ │ │」之賣家暱稱,在該網站│期徒刑壹年參月│
│ │ │ │ │上刊登販賣AF-S70-200mm│。 │
│ │ │ │ │F4 GEDVR相機鏡頭之不實│未扣案犯罪所得│
│ │ │ │ │訊息,且提供0000000000│新臺幣貳萬參仟│




│ │ │ │ │號行動電話門號與賣家聯│貳佰元沒收,於│
│ │ │ │ │繫,適李智威於105年1月│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4日20時許,瀏覽上開網 │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頁,並以上開行動電話門│沒收時,追徵其│
│ │ │ │ │號及電子郵件Z000000000│價額。 │
│ │ │ │ │5@yahoo.com.tw與楊政學│ │
│ │ │ │ │聯繫後,陷於錯誤下標購│ │
│ │ │ │ │買,而於左列時間,以其│ │
│ │ │ │ │玉山銀行帳戶接續匯款至│ │
│ │ │ │ │蔡坤龍所有之京城銀行帳│ │
│ │ │ │ │戶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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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林惟忠│105年1月5 │27,000元、│楊政學於105年1月5日前 │楊政學共同以網│
│ │ │日16時39分│7,300元、 │某日,在臺南市某處,以│際網路對公眾散│
│ │ │、同日17時│25,000元、│網際網路登入DCVIEW拍賣│布而犯詐欺取財│
│ │ │57分、105 │28,000元 │網站,並以會員帳號「a0│罪,累犯,處有│
│ │ │年1月6日21│ │000000000」,在該網站 │期徒刑壹年肆月│
│ │ │時57分、同│ │上刊登販賣NIKON( AFS24│。 │
│ │ │日22時12分│ │-70F2.8)鏡頭、SB910閃 │未扣案犯罪所得│
│ │ │ │ │燈、NIKON35mm1.4G、NIK│新臺幣捌萬柒仟│
│ │ │ │ │ON50mm1.4G+85mm1.4G之 │參佰元沒收,於│
│ │ │ │ │不實訊息,且提供097627│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9495號行動電話門號與賣│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家聯繫,適林惟忠於105 │沒收時,追徵其│
│ │ │ │ │年1月5日14時許,瀏覽上│價額。 │
│ │ │ │ │開網頁,並以上開行動電│ │
│ │ │ │ │話門號及通訊軟體與楊政│ │
│ │ │ │ │學聯繫後,陷於錯誤下標│ │
│ │ │ │ │購買,而於左列時間,以│ │
│ │ │ │ │其第一銀帳戶接續匯款至│ │
│ │ │ │ │蔡坤龍所有之京城銀行帳│ │
│ │ │ │ │戶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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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陳尉哲│105年1月6 │25,160元 │楊政學於105年1月6日前 │楊政學共同以網│
│ │ │日17時55分│ │某日,在臺南市某處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
│ │ │ │ │際網路登入DCVIEW拍賣網│布而犯詐欺取財│
│ │ │ │ │站,並以「冬天的太陽」│罪,累犯,處有│
│ │ │ │ │之賣家暱稱,在該網站上│期徒刑壹年參月│
│ │ │ │ │刊登販賣NIKON35mm1.4G │。 │
│ │ │ │ │相機鏡頭之不實訊息,且│未扣案犯罪所得│




│ │ │ │ │提供0000000000號行動電│新臺幣貳萬伍仟│
│ │ │ │ │話門號與賣家聯繫,適陳│壹佰陸拾元沒收│
│ │ │ │ │尉哲於105年1月6日某時 │,於全部或一部│
│ │ │ │ │,瀏覽上開網頁,並以上│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開行動電話門號及電子郵│執行沒收時,追│
│ │ │ │ │件Z0000000000@yahoo.co│徵其價額。 │
│ │ │ │ │m .tw與楊政學聯繫後, │ │
│ │ │ │ │陷於錯誤下標購買,而於│ │
│ │ │ │ │左列時間,以其中國信託│ │
│ │ │ │ │銀行帳戶匯款至蔡坤龍所│ │
│ │ │ │ │有之京城銀行帳戶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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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林宜駿│105年1月10│11,000元 │楊政學於105年1月9日前 │楊政學共同以網│
│ │ │日3時10分 │ │某日,在臺南市某處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
│ │ │ │ │際網路登入露天拍賣網站│布而犯詐欺取財│
│ │ │ │ │,並以會員帳號「a09762│罪,累犯,處有│
│ │ │ │ │79495」,在該網站上刊 │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登販賣電子零件之不實訊│。 │
│ │ │ │ │息,復提供0000000000號│未扣案犯罪所得│
│ │ │ │ │行動電話門號與賣家聯繫│新臺幣壹萬壹仟│
│ │ │ │ │,適林宜駿於105年1月9 │元沒收,於全部│
│ │ │ │ │日某時,瀏覽上開網頁,│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並以上開行動電話門號及│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通訊軟體與楊政學聯繫後│時,追徵其價額│
│ │ │ │ │,陷於錯誤下標購買,而│。 │
│ │ │ │ │於左列時間,以網路銀行│ │
│ │ │ │ │轉帳匯款至蔡坤龍所有之│ │
│ │ │ │ │京城銀行帳戶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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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