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43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郭湧源
具 保 人 謝仁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即被告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一○六
年度執字第三五六二號、一○六年度執聲沒字第六八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謝仁豪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郭湧源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 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4 萬元,由具保人謝仁豪繳納 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在案,茲因該被告於該案106 年 度執字第3562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 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 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4 萬元,由具 保人於民國104 年12月17日提出上開金額之保證金後具保在 案,有本院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及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 。茲受刑人上揭案件業經判決確定,並移付臺灣臺南地方法 院檢察署執行,然受刑人經傳喚未到、拘提無著等情,有臺 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 年度原上訴字第4 號判決、臺灣高 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 傳票送達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司法警察拘提未獲 報告書及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等件在 卷可稽,且經通知具保人於106 年6 月6 日上午9 時許帶同 受刑人到案執行未獲,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具保 人偕同受刑人到署執行通知書送達證書附卷可按,受刑人顯 已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雅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蕭秀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