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1430號
TNDM,106,聲,1430,2017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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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43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謝仁豪
受 刑 人 賴威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一0六年度執
聲沒字第六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仁豪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所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威宇前因詐欺案件,經法官指定保 證金額新臺幣(下同)十五萬元,由謝仁豪繳納現金具保後 ,已將賴威宇釋放在案,茲因該受刑人於一0六年度執字第 三五六二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 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 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三、查受刑人賴威宇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指 定保證金額十五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一0四年十二月十七 日繳納同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此有本院報到單、被告具 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具保人願保事項單、收受刑事保證金通 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各一紙附卷可稽。茲受刑人賴威宇上揭 案件業經判決確定,嗣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受刑 人賴威宇應於一0六年六月六日上午九時到案執行,受刑人 經合法傳喚並未到案,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並囑 託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代執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察署通知受刑人於一0六年六月十二日上午十時到案執行, 然受刑人經依法傳喚未到且拘提無著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單、臺灣高等法院 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一份、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 證書、點名單各一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六年七 月十四日中檢宏執矩一0六執助九0三字第七八九七七號函 檢附之送達通知、拘票及司法警察拘提未獲報告書各一份在 卷可稽,業經本院查明無訛。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亦 通知具保人謝仁豪於一0六年六月六日上午九時許,帶同受 刑人到案執行未獲之事實,亦有卷附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通知及送達證書影本、具保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 詢結果單、點名單各一份在卷足按,受刑人顯已逃匿之事實 ,應堪認定。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十九條之一第 二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琴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怡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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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