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1394號
TNDM,106,聲,1394,2017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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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39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國慶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2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國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國慶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 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受刑人莊國慶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 年 7 月14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723341 號核准假釋,其依行刑 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 期為106 年8 月29日,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核無不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婉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蕭雅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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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