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39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清煜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2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清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清煜因竊盜等案件,前經判刑確定 ,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 第2 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 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受刑人郭清煜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 年 7 月14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723211 號核准假釋,其依行刑 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 期為107 年1 月21日,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核無不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婉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蕭雅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