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6年度,179號
PCDV,106,消債更,179,2017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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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王邵丞
代 理 人 詹豐吉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惠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嘉蓉
附件:
一、請補正繳納本件更生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並應 預納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1,020元(暫依聲請人 陳報之債權人2人,連同債務人,合計3人,暫以每人10份, 每份34元計算:(2+1)×34×10=1,020元),總計應繳納費 用為2,020元。
二、請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 生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 協商之詳細原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為何?三、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新北市○○區○○○ 路00巷0弄0號3樓房屋?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一期租 賃契約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 於該屋?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 原因理由。
四、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 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103至105各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 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等件之正本到院;並請向中華民 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000號5樓】 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保險投



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 到院。
五、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 並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有無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 人,以及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
【如有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應 提出相關事證以釋明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形 ?居住何處?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 入來源?請一併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5年度之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及生活必要費用支出各項目之數額及 計算方法(請列出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證明) ;又就扶養費部分是否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如是,其他應分 擔扶養義務之人不負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
【所謂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係指依民法第1114條 規定,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如有,請說明人數及其姓 名?與債務人關係?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與其等最新之戶籍 謄本(記事內容不得省略)及聯絡方式(電話、地址或其他 可為郵務送達之地址、送達代收人等),併說明有無扶養聲 請人?如有,請提出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回溯二年 即104年4月27日至今,期間內所受領扶養費用之金額及其證 明文件。如無扶養聲請人,亦請敘明原因理由。】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父親等親屬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 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 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 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二 年即自104年4月27日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 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 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 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 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之收入情形,即自 104年4月27日起至106年4月26日之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 、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 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 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應提出相關收入證明文件釋 明其說。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 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 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薪資 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勿



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如於某段 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 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等),應 提出最近六個月完整之薪資明細或轉帳存摺影本。如有其他 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 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 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 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九、請陳報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之支出情形,即自 104年4月27日起至106年4月26日期間內含伙食、衣服、教育 、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 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以及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數暨債務人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 之所有支出情形為何?應提出相關實際支出證明文件、單據 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 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一○、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狀內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內所 載負擔房屋使用費11,150元、膳食費5,400元、交通費 4,600元、通訊費1,800元、勞健保費3,718元、生活雜支 1,000元、扶養父親支出1萬元等項,是否仍係目前之支出 情形?請補正提出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單據釋明支出 情形及必要性,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 摺內頁、醫療費用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應說明 每月何以支出交通費4,600元、手機費1,800元如此高額費 用之必要性並提出單據詳實說明,或請重新更正陳報實際 必要支出之數額,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本人之必要 生活費用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一一、聲請人主張依法扶養父親,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請提出 相關事證以釋明父親有何不能維持生活之情形?父親目前 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源?請一併 提出其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5年度之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及生活必要費用支出各項目 之數額及計算方法(請列出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 單據證明);又就該扶養義務(指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父 親義務之人)應分擔之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父親關係 ?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與其等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內容 不得省略)及聯絡方式。(電話、地址或其他可為郵務送 達之地址、送達代收人等),併說明扶養費部分是否由聲 請人全額支出?如是,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負擔扶



養費之理由為何?
一二、請陳報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 工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 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 文件以資證明。
一三、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 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 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 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 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 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 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一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 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 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即自104年4月27 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 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 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 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一五、請補陳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即自104年4月 27日起迄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 財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 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及 執行名義。
一六、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 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 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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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