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6年度,162號
PCDV,106,消債更,162,2017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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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6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黃雪慧
代 理 人 邱陳律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日起拾伍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附件:
一、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060 元,依聲請人 陳報之債權人8 人,連同債務人,合計9 人,暫以每人10份 ,每份34元計算:(8+1) ×34×10=3,060 元。二、請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 生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 協商之詳細原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為何?三、依據聲請人聲請狀所載,聲請人目前是否租屋居住於新北市 ○○區○○路0 ○0 號1 樓房屋?如是,請提出最新一期租 賃契約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 於該屋?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 原因理由。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有無依法應受聲請人扶 養之人,以及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
【如有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應 提出相關事證以釋明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形 ?居住何處?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 入來源?請一併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民國104 年度之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及生活必要費用支出各項目之數



額及計算方法(請列出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證 明);又就扶養費部分是否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如是,其他 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負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 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 ,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 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二年 即自104 年4 月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 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 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 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 實向法院陳報。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之收入情形,即自 104 年4 月起至106 年4 月之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佣 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 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 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應提出相關收入證明文件釋明其 說。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 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 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薪資袋及 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提 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如於某段期間 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 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等),應 提出最近六個月完整之薪資明細或轉帳存摺影本。如有其他 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 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 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 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八、請陳報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之支出情形,即自 104 年4 月起至106 年4 月期間內含伙食、衣服、教育、交 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 、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以及 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數暨債務人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之所 有支出情形為何?應提出相關實際支出證明文件、單據釋明 支出情形及必要性,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 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九、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狀內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內所載 負擔房租12,000元、餐飲費5,000 元、水電瓦斯1,500 元、



通信費500 元、有線電視費500 元、交通費800 元、子女教 育費與零用金4,000 元、勞健保費750 元及扶養費2,000 元 等項,是否仍係目前之支出情形?請補正提出實際支出相關 證明文件、單據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例如統一發票、消 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醫療費用收據等據實向法院 陳報。
十、請陳報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 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 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以 資證明。
十一、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 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 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 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 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 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 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 北市○○路000 號5 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 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 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二、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 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 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即自104 年4 月 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 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 (原始或繼受) 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 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十三、依據聲請人聲請狀所載,聲請人現有102 年度司執甲字第 148036號強制執行案件繫屬於臺北地方法院,請補陳說明 聲請人是於何時開始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 下財產涉訟被扣押在案?請詳述遭第三人扣薪之起迄日及 扣薪金額,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供本院參酌。十四、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 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 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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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