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郭駿賢(原名:郭金平)
代 理 人 董怡辰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 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第9 條第2 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冠云
附件:
一、請補正及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 因、為何積欠債務及現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之發生原因為何 ?此外,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向各債權金融機構銀行或資產管 理公司之債務協商情形。本件據聲請人陳報曾參與銀行公會 債務協商,後因無力負擔而毀諾等語。請提出該次協商成立 資料,包含以下事項:1.提出與銀行協商成立之完整資料( 含協議書內容、簽名、成立日期、附件每月每債權人受償金 額明細表)。2.陳報依協商已清償之金額為何,及何時毀諾 ?至停止還款前,有無依約繳納?並提出毀諾即未依約履行 前之還款證明(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3.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證明文件 。
二、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400 元。【依聲請人陳 報之債權人9 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0人,暫以每人10份, 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9 +1 )×34×10=3,400 元】 。
三、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地?是否為新北市○○區○○ 路00巷00○0 號房屋?若為租賃房屋請提出最新一期房屋租 賃契約書影本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請說明除聲請人外 尚有何人同住於該屋?如有,是否得分擔家庭費用?如無法 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郭○○、郭○○有無領取 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兒少補助 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五、就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之收入情形,請補正說明並提出 聲請人於民國104 年4 月起至106 年4 月,期間內之各項收 入相關證明文件(如於某段期間內無工作,亦請陳報無工作 之時間起迄),應詳列各項收入來源並製成清楚之表冊,勿 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含正職及 兼職之薪資(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 、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 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 款項等之聲請人「個人」所有收入款項;如有受領政府社福 補助(如租屋補助、低收補助、身障補助等),亦請提出實 際領取補助金額之相關證明文件】。
六、請陳報說明就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之支出情形,即自10 4 年4 月起至106 年4 月,期間內含伙食、衣服、教育、交 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 、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以及 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數暨債務人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之所 有支出情形為何?是否與更生聲請狀陳報之支出情形相同?七、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本人105 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陳報到院;並請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工作情形及每 月薪資收入數額(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 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最近六個月之每月薪資明細表或完 整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 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 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 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八、請補正提出聲請人之子女郭○○、郭○○之全國財產稅總歸 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5 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陳報到院。另聲請人主張支出其女郭○○之扶養費, 就扶養費部分是否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如是,其他應分擔扶
養義務之人不負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
九、依本件更生聲請狀附「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聲 請人每月負擔房租6,000 元、水電瓦斯費用2,185 元、膳食 費2,100 元、交通費500 元、手機通訊費1,400 元、扶養費 8,318 元等必要生活費用之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詳實說明 ,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醫療費 用收據等(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 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據實向法院陳報,否則本院無從可 證為聲請人本人之必要生活費用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 生活費用數額)。
一○、請提出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郭○○、郭○○於各金融機 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 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 (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 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 、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 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 契約影本。
一一、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亦 即就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 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所有財產之有償、無償(原 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 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應據實向法院陳一二、請陳報聲請人是否曾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清算、破產和 解,或破產之案件?有無強制執行或民事訴訟案件現正繫 屬法院之中?如有,其繫屬之法院、案號及承辦股別為何 ?強制執行案件係繫屬於何法院?自何時開始遭法院強制 執行?目前執行情況為何?是否業已執行完畢?並應提出 相關證明文件(如執行命令等)。
一三、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 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 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