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拍字,96年度,304號
TCDV,96,拍,304,2007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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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304號
聲 請 人 堡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
(一)登記日期:民國88年1月11日。
(二)擔保債權範圍:新台幣(下同)69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8年1月7日起至民國91年1 月7日止。
(四)清償日期:民國91年1月7日
(五)利息:無。
(六)遲延利息:每百元日息一角計算。
(七)違約金:(空白)。
(八)債務人:即相對人。
嗣債務人蘇武雄於民國88年1月7日向聲請人借款690,000元 ,約定有遲延利息,清償日期為民國91年1月7日,詎債務人 經部分清償尚積欠57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 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簿謄本及本票等影本為 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第1項之規定,應予准 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2  日 簡易庭法 官 卓進仕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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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堡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