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拍字,96年度,230號
TCDV,96,拍,230,2007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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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230號
聲 請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丁○○
相 對 人 丙○○
相 對 人 國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上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丙○○與債務人乙○○各以其所 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 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4年7月5日。
(二)擔保債權範圍: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4,560,000 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4年6月29日起至民國124年 6月28日止。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丙○○、乙○○。
嗣部分抵押物於民國95年11月13日移轉登記與相對人國瑩建 設股份有限公司。而債務人乙○○邀同相對人丙○○為連帶 保證人於民國94年7月4日向聲請人借款2,600,000元,約定 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96年7月4日, 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 人自民國95年10月2日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 尚欠本金2,600,000元及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等,為此 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簿謄本及借據等影本為 證。本件相對人國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雖為部分抵押物之受 讓人,惟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7  日 簡易庭法 官 許秀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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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