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拍字,96年度,202號
TCDV,96,拍,202,2007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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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202號
聲 請 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先進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 權:
(一)登記日期:⑴民國91年6月14日⑵民國91年10月23日 ⑶民國91年11月12日。
(二)擔保債權範圍:⑴⑵⑶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 200,00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⑴⑵⑶自民國91年6月3日起至民國 141年6月2日止。
(四)清償日期:⑴⑵⑶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⑴⑵⑶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⑴⑵⑶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⑴⑵⑶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⑴⑵⑶即相對人。
嗣債務人先進基因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1年6月14日起陸續 向聲請人借款共計201,208,924元(各筆借款金額詳如附表 一所示),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應按月繳納本 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民國95年 5月間起即未依約給付分期攤還之款項,應視同全部到期, 計尚欠本金共174,446,218元及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等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簿謄本及借據等影本為 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第1項之規定,應予准 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0  日 簡易庭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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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先進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