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建字,96年度,46號
TCDV,96,建,46,2007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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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46號
原   告 福榮造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台中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上當事人間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2月14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6年2月26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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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福榮造景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