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4年度,2486號
TCDV,94,訴,2486,200703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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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486號
原   告 己○○
訴訟代理人 陳鴻謀  律師
複代理人  陳育仁  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庚○○
被   告 泰陽電工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之5
複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八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曹宗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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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陽電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