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486號
原 告 己○○
訴訟代理人 陳鴻謀 律師
複代理人 陳育仁 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庚○○
被 告 泰陽電工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之5
複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八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曹宗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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