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金字第5號原 告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卯○○訴訟代理人 陳怡成 律師被 告 丙○○訴訟代理人 吳雄仁律師 林根煌律師被 告 子○○訴訟代理人 曹宗彝 律師被 告 巳○○ 壬○○ 丁○○ 庚○○ 寅○○ 辰○○ 甲○○ 己○○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黃進祥 律師 江順雄 律師 黃建雄 律師 陳慧錚 律師被 告 戊○○ 乙○○ 丑○○ 午○○ 辛○○ 癸○○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一、本院前以上開被告有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 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台灣高等法院94年金上重訴 字第7號背信等案件判決書在卷可稽。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春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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