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金字,93年度,5號
TCDV,93,金,5,2007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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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金字第5號
原   告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卯○○
訴訟代理人 陳怡成 律師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吳雄仁律師
      林根煌律師
被   告 子○○
訴訟代理人 曹宗彝 律師
被   告 巳○○
      壬○○
      丁○○
      庚○○
      寅○○
      辰○○
      甲○○
      己○○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進祥 律師
      江順雄 律師
      黃建雄 律師
      陳慧錚 律師
被   告 戊○○
      乙○○
      丑○○
      午○○
      辛○○
      癸○○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上開被告有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 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台灣高等法院94年金上重訴 字第7號背信等案件判決書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春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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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