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6年度,1050號
TCDM,96,訴,1050,2007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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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6年度訴字第105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秋靜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
年度毒偵字第1038號)後,聲請協商判決,於中華民國96年3月3
0日下午5時在本院刑事第9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起立朗讀判決全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
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第一級毒 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重零點陸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之 注射針筒貳支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 制戒治後,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八日強制戒治執行完畢 釋放,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一年度毒 偵字第一一七七號不起訴處分確定。詎甲○○仍不知悛悔警 惕,於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另基於反覆施用第 一級毒品之犯意,自九十五年十二月下旬某日起至九十六年 二月十六日九時許止,在其臺中縣后里鄉○○路四九○巷五 五弄十一號住處,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摻水用注射針筒注 射之方式,非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平均每一至二星期 施用一次,嗣於九十六年二月二十日二十二時二十分許,在 上址住處經警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供施用之第一級毒品海洛 因一包(含包裝重○點六公克)、其所有供施用第一級毒品 海洛因所用之注射針筒二支,且經警採集其尿液送往中山醫 學大學附設醫院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檢驗結果,確呈第一級 毒品海洛因於人體代謝後之可待因、嗎啡陽性反應,因而查 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 項前段,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 於本院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 商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聲請 協商判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 實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 ,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 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且有前述得提起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 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 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書記官 童洪芳美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童洪芳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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