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6年度,1976號
TNDM,106,簡,1976,2017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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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197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香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一0六年
度營偵字第七二八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鄭香蘭竊盜,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雞蛋拾柒顆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鄭香蘭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普通竊 盜罪。爰審酌被告國小肄業之智識程度,無業之生活狀況( 依調查筆錄之記載);被告漠視他人財物所有權,徒手竊取 他人放置屋外塑膠籃內雞蛋十七顆之犯罪手段、動機、竊取 之財物價值,暨被告坦承竊盜犯行,復未能獲得告訴人原諒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以資儆懲。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 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 三項、第五項定有明文。被告竊得之雞蛋十七顆並未扣案, 亦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復參被告於警詢供稱:竊取之雞 蛋已食用完畢等語(見警卷第三頁),顯已取得竊盜財物之 財產上利益,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前段、第三項 之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 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前段、第三 項,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琴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怡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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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