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6年度,1號
PCDV,106,消債更,1,201706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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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號
聲 請 人 蕭信元 
代 理 人 黃俊六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蕭信元自中華民國一○六年六月九日上午十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本件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者,於法 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法 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 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 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 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 、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消債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 人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即得聲請更生,並未以履行 金融機關之協商條件有困難為要件。況債務人是否同意協商 條件,乃債務人之自由,此時債務人聲請更生仍有其利益, 即進入更生後,債務人縱依金融機構所提之每月清償金額提 更生方案,依消債條例第53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債務人於 6年或8年後即可債務消滅,毋庸清償至12年6月,應讓債務 人有早日解脫債務之機會,立法意旨甚明(臺灣高等法院暨 所屬法院97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6號民國97年11月12 日決議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曾向最大債權銀行台新國際商 業銀行(下稱:台新銀行)請求前置協商債務清償方案,台 新銀行提出每月清償新臺幣(下同)9,357元、分180期、利 率為0%之清償方案。惟查聲請人除積欠金融機構債務外,尚 有積欠資產管理公司債務無法納入協商,且聲請人於95年間 經營赤馬汽車材料百貨行失敗,身負鉅額債務,現以駕駛計 程車為業,每月工作收入約25,500元,僅能清償3,000元, 致前置協商結果不成立。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且其 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約為1,986,733元,未逾12,00 0,000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 法聲請鈞院准予裁定本件開始更生程序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權人



清冊、債務人清冊、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房屋租賃契約 書影本、聲請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財政部北 區國稅局103年度、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最近一年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見本院卷第10 頁至第27頁)、聲請人之駕駛汽車行照、受聲請人扶養之人 之戶籍謄本、國稅局財產、所得清單 (見本院卷第42頁至第 46頁)等件為證。本院亦調閱聲請人之法務部保險犯罪防治 通報資訊連結作業系統之投保保險結果明細,並函詢台新銀 行債務清理前置調解相關事項,均查核屬實。準此,本院審 酌聲請人目前駕駛計程車為業,並提出駕駛汽車行照為證, 每月收入約為25,500元,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就其中 膳食支出、水電瓦斯費、建保費、扶養費部分雖未提出單據 佐證,然本院衡諸目前社會經濟消費情形,暨參酌內政部公 告之106年度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3,700元,其所 提列之金額尚屬合理,應可採信。準此,聲請人每月必要生 活支出及扶養費應以24,100元計(計算式:膳食費6,000元 +房屋租金12,500元+水電瓦斯費2,000元+建保費600元+ 扶養費3,000元=24,100元),聲請人之收入扣除生活必要 支出僅餘1,400元(計算式:25,500-24,100=1,400),顯不 足以支應台新銀行所提每月清償9,357元之方案,且聲請人 尚有其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務未進入前置協商程序,足見聲 請人有消債條例第3條所規定不能清償之虞之情形,應堪認 定。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為一般消費者,並未從事營業活動, 其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又其所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 並未逾12,000,000元,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 破產,復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 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本件更生,即屬 有據,應予准許。
五、另聲請人於本件更生程序開始後,應盡所能節約支出,努力 工作以增加還款之成數及總金額,並依薪資或其他固定收入 ,提出足以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或經法院認為已盡力清償之更 生方案以供法院裁定認可而予以准許,避免更生程序嗣進行 至依消債條例第61條規定法院應行清算之程度,附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06年6月9日上午10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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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