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37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17之3
(另案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27607號)
,經本院合議庭裁定適用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甲○○曾於民國(下同)94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另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 處有期徙刑4月,2案經定其應執行刑為1年5月,甫於95年8 月11日因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甲○○猶不知悔改,復意圖 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5年ll月4日上午8時17分許,在臺中 市○區○○路386號弘生堂中醫診所前,趁四下無人之際, 徒手竊取該診所之監視器攝影鏡頭一個,得手後騎乘車牌 TAP-425號輕型機車逃逸。嗣上開犯行為弘生堂中醫診所員 工黃嫦玲發現並報警後,經警於同日中午12時30許通知甲○ ○到案說明而查獲。
二、案經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上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黃嫦 玲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現場監視器翻拍照片6張 附卷可稽,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l項竊盜罪。又被告曾受有如 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有期徒刑之宣告並經執行完畢,此有本署 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參,其於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 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刑法第47 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 所生危害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明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德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 陳惠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6 日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