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139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
第17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明知「微笑PASTA」、「愛情魔 髮師」等影音著作,是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權之 影音著作,非經前揭享有著作權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 自重製,散布或意圖營利而交付。竟自民國94年7月13日起 ,利用其所有電腦設備連結其向無名小站申請成立「學生影 音下載福利社」網站部落格,網址為http://www.wretch.cc /blog/rackin,而基於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概括犯意,未 經權利人之同意或授權,利用自備之電腦、燒錄機作為工具 ,擅自重製「微笑PASTA」、「愛情魔髮師」之影音著作, 且將之張貼在上開網站上,以公開傳輸之方法,提供上開未 經授權之影音著作供不特定人士免費點選下載,而侵害他人 之著作財產權。嗣於95年12月6日上午10時45分,為警循線 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供本件犯行所用之電腦主機1臺,因認 被告涉嫌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 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 人著作財產權等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涉嫌違反之前開擅自以重 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及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 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依著作權法第100條前段規定須告訴 乃論,茲告訴人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業於96年3月15日具 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 ,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11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進發
法 官 莊嘉蕙
法 官 丁智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 陳淑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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