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96年度,59號
TCDM,96,交附民,59,2007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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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交附民字第59號
原   告 乙 ○
      丙○○
      丁 ○
被   告 甲○○
      舜祥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鍾德騰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案件(九十六年度交訴字第五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賴恭利
                  法 官 簡源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雅慧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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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舜祥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