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交附民字第59號
原 告 乙 ○
丙○○
丁 ○
被 告 甲○○
舜祥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鍾德騰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案件(九十六年度交訴字第五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賴恭利
法 官 簡源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雅慧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0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