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中簡字第84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九十六年度偵字第八四九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意圖散布而持有,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
扣案之如附表所示盜版遊戲光碟柒片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 實一、第二行及第九行關於「VIGO骰子熱爆」之記載, 應更正為「XIGO骰子熱爆」;第十一行「將之前開盜版 遊戲光碟」之記載,應更正為「將前開盜版遊戲光碟」;第 十八行「不特定人,」之後應補載「而意圖散布而持有該侵 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第二十行「PSP主 機」之記載,應更正為「PS2主機」;第二十一行「七片 」之後應補載「(名稱及數量詳如附表所示)。」;證據並 所犯法條一、第二行「PSP主機」之記載,應更正為「P S2主機」;證據並所犯法條二、第一行「第二項」之記載 應予刪除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
二、查被告甲○○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 可按,被告前無犯罪不法紀錄,且於犯罪後坦承犯行,深具 悔意,又其年紀尚輕,智慮未深,經此教訓,當知警惕而無 再犯之虞,本院綜核各情,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 當,併予宣告緩刑三年,以啟自新。
三、扣案之盜版遊戲光碟七片,為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 於犯人與否,均依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規定諭知沒收。至該 扣案之PS2遊戲主機一台雖屬被告所有,惟既非違禁物, 亦難認係供犯罪所用或預備供犯罪所用,且非因犯罪所得之 物,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 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 三項前段、第九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 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高文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淑慧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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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稱 │ 數量(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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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GO骰子熱爆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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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T4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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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紅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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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ZEVO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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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ERYBODYS GOLF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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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NAL FANTASY X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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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AND THE FT AUTO SANANDREAS│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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