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藥事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96年度,578號
TCDM,96,中簡,578,2007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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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中簡字第578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五顏六色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
十六年度偵字第四八二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五顏六色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販賣禁藥罪,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訟訴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 第二項,藥事法第八十七條、第八十三條第一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余德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書記官 廖日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8  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藥事法第83條第1項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藥事法第87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八十二條至第八十六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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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五顏六色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