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 告 卯○○原名葉靜芳被 告 丁○○ 乙○○ 丙○○ 戊○○ 甲○○ 寅○○ 己○○ 辛○○ 壬○○ 癸○○ 子○○ 丑○○ 辰○○ 巳○○ 午○○ 之1 庚○○ 天籟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丁○○被 告 彰豐企劃有限公司代 表 人 丙○○被 告 翌翔企劃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戊○○上列被告等因常業詐欺等案件(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四七七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甲、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如附件)。乙、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 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丁○○、乙○○、丙○○、戊○○、甲○○、寅○ ○、己○○、辛○○、壬○○、癸○○、子○○、丑○○、 辰○○、巳○○、午○○、庚○○被訴常業詐欺等案件,業 經刑事判決均諭知無罪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 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妙雲 法 官 黃家慧 法 官 黃炫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黃珮華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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