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5年度,1477號
TCDM,95,訴,1477,2007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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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147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天○○
選任辯護人 周思傑律師
      李清輝律師
      張貴閔律師
被   告 卯○○
      酉○○
      a○○
      己○○
           號4樓E
      甲申○
      b○○原名張美玉
      m○○
      r○○
      甲丁○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黃英傑律師
被   告 甲己○
      甲卯○
      甲F○
      甲H○
      甲L○
           之1
      k○○原名莊盛智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
第6003號、第11013號、第11024號、94年度偵續字第216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天○○卯○○酉○○a○○己○○甲申○、b○○、m○○r○○甲丁○甲己○甲卯○甲F○甲H○甲L○、k○○,均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天○○卯○○(起訴書誤載為余玫靜 )、酉○○a○○己○○甲申○、b○○、m○○r○○甲丁○甲己○甲卯○甲F○甲H○、甲L ○十五人(下稱天○○等十五人)為天籟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天籟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路五七五號十五樓之一) 股東,天○○任董事長、卯○○酉○○任董事,a○○任 監察人。酉○○另於民國九十年七月間、九十一年一月間,



另分別擔任嘉義市○○路五八0號二樓二之嘉昇企劃有限公 司、彰化市○○路四0七號九樓之彰豐企劃有限公司(下稱 彰豐公司)負責人。a○○則於九十二年一月間,另擔任臺 中市○○路一一七號六樓之二之翌翔企劃有限公司之負責人 ,其中嘉昇公司、彰豐公司、翌翔公司均為天籟公司之關係 企業;被告莊丞翰(原名莊盛智)係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南山公司)之保險從業人員,其等竟分別或共同 有如下犯行:
(一)天籟公司所經營者係包含往生禮儀、納骨塔及人壽保險等 三部分之「百樂達愛您一生一世」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下 稱百樂達契約),並區別為梅、蘭、竹、菊四種類型。其 中梅型總價為新臺幣(下同)十一萬六千元、蘭型總價為 二十五萬八千元、竹型總價為三十八萬六千元、菊型總價 為四十五萬元,以上開四種價格,其繳款方式,除簽約金 外,另訂有期款繳款明細表,且有不同期款供客戶選擇, 以提供消費者有關死亡葬儀之相關服務,天○○等十五人 為使公司商品能大量促銷,竟共同基於常業詐欺之犯意聯 絡,利用社會大眾求職心切之弱點,自九十年七月至九十 三年十月間,先在中國時報、自由時報、聯合報等各大報 及網路一0四人力網站上以彰豐公司等名義刊登徵求總機 、客服人員、抄寫員及內勤助理等之徵才廣告,並於如附 表一、二所示之人前往應徵時,天○○等十五人即先予面 試,並告以工作性質為行政助理,月薪約二萬元至三萬元 不等,錄取後立即對新進員工施以為期二天之員工訓練, 宣導「百樂達契約」之優點,且告以要加入公司成為公司 正式員工便要購買公司百樂達契約中之梅、蘭、竹、菊中 至少一種,不購買公司產品,就不能繼續在公司任職,且 買越多就能升至一定職位之方式,被告等人嗣又都以一次 繳納較為便宜,鼓吹購買者將可分期繳納的契約改為少次 或一次繳納,使如附表一、二之新進求職人員陷於錯誤而 以現金、刷卡或現金卡預借現金之方式購買該百樂達契約 (包含預購型合約)一份至數份不等,少者以一千元之預 購金,多者以六十六萬餘元不等之金額購買百樂達生前契 約。天○○等十五人並要求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人,利用 另有新進員工加入之機會,以專人帶領方式指導新進員工 認識並購買該專案產品,再按招攬之件數中抽取業務獎金 ,惟公司員工並無原應徵之工作業務,專以新進員工之簽 約抽成作為收入來源。亦即,其係將客戶轉換為公司員工 ,以達為促銷之目的,而員工亦未領得薪資,最終領得之 金額,僅係其個人參加「生前契約」之退傭款而已,並非



其工作所得。而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人在上班一段時日後 ,發現其並無固定薪資,所得之薪資僅係其參加「百樂達 」生前契約退傭所得之金錢,且要求就已購買之百樂達生 前契約解約退費時亦遭公司拒絕或刁難,始知受騙。因認 被告天○○等十五人共同涉犯(修正前)刑法第三百四十 條之常業詐欺罪嫌。
(二)被告天○○酉○○卯○○a○○四人分別為天籟公 司之董事長、董事、監察人,均係公司法上之負責人,其 等四人,共同基於常業詐欺之犯意聯絡,明知天籟公司所 發行之百樂達契約,其契約書中所載之塔位分布情形不實 ,竟仍以之做為公司銷售產品百樂達契約之內容而為銷售 ,在客戶繳納費用後,僅給予契約書、納骨塔提領書為憑 證,而天籟公司等實際上並未經營納骨塔,亦未與「塔位 提領憑單」中之經營納骨塔業者簽訂契約或取得塔位,僅 在契約書上虛購塔位分佈情形,以誘使不特定人與之簽訂 生前契約,以此方式詐騙金錢。因認被告天○○酉○○卯○○a○○四人共同涉犯(修正前)刑法第三百四 十條之常業詐欺罪嫌。
(三)被告莊丞翰(原名莊盛智)係南山公司之保險從業人員, 竟與被告天○○卯○○酉○○a○○四人共同基於 偽造文書之犯意聯絡,並基於概括犯意,先於九十四年三 月十六日,將告訴人甲天○(原名葉靜芳)為自己投保及 以其母陳秀嬌為被保險人而向南山公司所投保之人壽保險 契約,在未經告訴人甲天○(原名葉靜芳)、被保險人陳 秀嬌之同意下,在上開二份保險契約變更申請書(保單號 碼分別為Z000000000、Z000000000 )上之要保人、被保險人簽名欄內偽簽葉靜芳、陳秀嬌之 姓名後,復於委任人欄上填上莊盛智,自任為葉靜芳、陳 秀嬌之受任人,向南山公司申請變更契約內容將收費地址 逕自變更為臺中市○區○○路五七五號十五樓之一(即天 籟公司之地址);復於同年月十八日,以同一方式,在南 山公司人壽保險契約變更申請書(保單號碼Z00000 0000)之要保人、被保險人簽名欄內分別偽簽丁○○ 、張文和之姓名後,以自己為丁○○之受委任人,向南山 公司申請變更契約內容,亦將收費地址逕自變更為上開天 籟公司地址,上開行為足以生損害於甲天○(原名葉靜芳 )、陳秀嬌、丁○○、張文和及南山公司對於保險契約內 容管理之正確性。因認被告被告天○○卯○○酉○○a○○莊丞翰五人共同涉犯刑法第二百十條(起訴書 贅載第一項)之偽造私文書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 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 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 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另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 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 法,以為裁判基礎;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 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 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 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 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即 無從為有罪之認定。再按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 追訴為目的,其指訴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 以資審認,必被害人所述被害情形,無瑕疵可指,且就其他 方面調查,又與事實相符,始足據為有罪判決之基礎,最高 法院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判例、四十年臺上字第八六號判 例、三十年上字第一八三一號判例、七十六年臺上字第四九 八六號判例及八十一年度臺上字第三五三九號判決分別著有 明文可資參照;次按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罪之成 立,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 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 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 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最高法院四十六年臺上 字第二六0號判例意旨參照);復按刑法上偽造文書罪之成 立,以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特別要件,所謂足生損害, 固不以實已發生損害為必要,然亦必須有足以生損害之虞者 ,始足當之,若其僅具偽造之形式,而實質上並不足以生損 害之虞者,尚難構成本罪(最高法院四十九年臺非字第十八 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天○○等人涉有上開犯行,公訴意旨(一) 部分,主要係以如附表所示被害人之證詞(被害人於警詢中 證稱「公司產品是空洞產品、公司是老鼠會」之證詞除外) 、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六三三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九十一年上訴字第一一三七號判決書、天籟公司股東名簿、 天籟公司損益表、報紙徵才廣告、證人即如附表一、二所示 之人所提出之百樂達契約申購書、繳款單據、天籟公司股東 名冊、甲天○之存證信函影本為其論據;公訴意旨(二)部 分,主要係以證人甲天○之證詞、蘭型百樂達契約書影本二 份、百樂達契約塔位分佈表、塔位提領憑單、臺興股份有限



公司(外湖山金寶塔)、高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大肚山花 園公墓寶塔)、慈雲寶塔股份有限公司(慈雲寶塔)、喬興 實業有限公司(大乘金寶塔)函文資料、天籟公司股東名簿 各一件為其論據;公訴意旨(三)部分,主要係以證人甲天 ○之證詞、保單號碼分別為Z000000000、Z00 0000000、Z000000000之南山公司保險契 約變更申請書三份為其論據。訊據被告天○○等人均堅決否 認涉有上開犯行,被告天○○辯稱:「我是被冤枉的。偽造 文書部分,在契約裡面有註明,收費部分由公司支付,因公 司搬遷,所以向保險公司提出請他們到新辦公地址來收費, 故有更改地址的事情。公司原地址是臺中市○○○路三七八 之九號。後來改到臺中市○○路五七五號十五樓之一,我們 針對收費的部分更改。」、「常業詐欺部分,公司有正常運 作,起訴書說告我們的人有長時間從事行政等工作,他們也 有按月支薪。我們客戶裡面,履約件數也很多。我說的客戶 ,包括員工以外的客戶。員工以外的客戶大約有二百多位。 公司主要收入並非是靠員工購買生前契約。我們公司是服務 業,生前契約只是服務業其中一項而已。我們公司的營收, 生前契約並非佔一半以上。總客戶量,非員工比例,也超過 一半。」等語;被告卯○○辯稱:「我在公司擔任行政工作 ,名稱是處長,包含行政事務流程、會計事務。偽造文書部 分,客戶的再保部分是由公司繳納,公司有義務告知保險公 司到公司收保費。因為以前生前契約並沒有法律的管理,因 此之前的客戶,我們使用再保的方式。因需要我們繳納保費 ,故告知保險公司收取保費的地址。剛好公司搬遷,所以必 須更改客戶保險收費地址。我們只有更改客戶保險收費地址 。其餘部分,我們不是當事人,無力更改,只能盡公司能力 更改保險費用地址。」等語;被告m○○辯稱:「公司未經 我們同意,就把我們列為股東。我擔任副理的職務。我沒有 招募過新人購買生前契約。」等語;被告r○○辯稱:「進 公司時,公司籌備買賣股票的事情,公司依照職位給我們股 票,若離職,公司會收回股票。我們離職之後,股票也還給 公司,我們也沒有出資。我擔任副理職務。工作內容是銷售 生前契約。新進人員有購買。我沒有賣給新進人員。我自己 本身有購買。我自己也有賣給新進員工,依照他們的需求賣 給他們,然後履約。」等語;被告甲丁○辯稱:「我擔任副 理。工作內容是一般文宣企劃、海報等等。生前契約每個人 都用得到,對應徵行政人員的人,我們建議改成應徵業務人 員比較容易錄取。我有推銷生前契約給新進員工。人數不記 得。」等語;被告甲卯○辯稱:「我在高雄擔任業務拓展部



門經理職位。公司章程裡面規定,只要是經理職位,公司就 會配股。我在高雄原本有自己的公司,後來經濟不好,天籟 公司拓展業務,吃下我們公司,所以後來我直接就是經理的 職缺。我的工作是賣生前契約,可以說是業務主管,我有賣 生前契約給新進人員過。」等語;被告甲F○辯稱:「我在 彰化擔任協理。是業務部門的拓展工作。工作內容是訓練業 務人員。我有建議新進人員購買生前契約。」等語;被告甲 H○辯稱:「工作內容就是推廣業務,包含教育訓練。我們 不會主動向新進人員談購買的事情,只是讓他們瞭解商品。 」;被告甲L○辯稱:「我沒有什麼職位,因我也是公司的 客戶。我家人也有購買,所以公司配股給我,我在公司待比 較久。我不知道為何被起訴。沒有賣生前契約給新進人員。 我只是教他們而已。我沒有推銷,是我之前的主管負責推銷 ,他並不是在庭被告。」等語;被告甲申○辯稱:「我是服 務處輔導人員。若有新進人員,教導他們認識公司商品及行 政工作。我有推銷生前契約給新進人員,約三、四件。」等 語;被告k○○辯稱:「我是南山人壽保險業務員。天籟公 司買我們公司團體保險,九十三年三月初的時候,天籟公司 的卯○○告知我們,要變更公司地址。從臺中市○○○路三 七八之九號變更到臺中市○○路五七五號十五樓之一。變更 地址的時候,必須統一變更,所以我的助理H○○,她把變 更登記契約書統一寄給天籟公司。天籟公司填寫完畢之後, 連同天籟公司員工在職證明統一寄回給我們。所以我們統一 辦理變更。」、「(是否知道不是葉靜芳等被害人親自簽名 ?)我不知道。而且因為有在職證明書,所以我相信他們在 公司任職。」等語。
四、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現行刑事訴訟法為保障被告之反對詰問權,排除具有虛 偽危險性之傳聞證據,以求實體真實之發見,於該法第一 百五十九條第一項明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 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 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即刑事訴訟 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至同條之四),而經當事人於審判 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 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 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 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 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定有明 文。本件除被告天○○選任辯護人爭執證人亥○○、甲未 ○、甲P○、u○○、f○○、申○○、q○○、甲天○



、丑○○、宇○○、x○○、p○○、o○○於警詢中證 詞之證據能力;被告甲丁○選任辯護人爭執證人亥○○、 甲未○、甲P○、u○○、丑○○、宇○○於警詢中證詞 之證據能力外,檢察官及其餘被告並未就卷內其他證據資 料之證據能力有所爭執,且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主 張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 ,是應認已同意卷內其餘證據均得作為證據,且經本院審 酌後,認無不適當之情形,應認本案調查之卷內其餘證據 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 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 、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檢察事務官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 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 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 九條第一項、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二分別定有明文。是被告 以外之人於司法警察(官)調查中所為之陳述,依刑事訴 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係屬傳聞證據,原則上 無證據能力,惟如該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 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 ,依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二規定(即刑事訴訟法第一百 五十九條第一項所指之「除法律有規定者外」),始例外 認為有證據能力;如該陳述與審判中相符時,因該陳述並 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二有關傳聞例外之規 定,故不得作為認定本案犯罪事實有無之證據,此時,當 以證人於審判中之陳述作為證據。另所謂「前後陳述不符 」之要件,應就前後階段之陳述進行整體判斷,以決定其 間是否具有實質性差異,惟無須針對全部陳述作比較,陳 述之一部分有不符,亦屬之。又「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 必要」,即使用證據之必要性,係指因無法再從同陳述者 取得證言,而有利用原陳述之必要性,只要認為該陳述是 屬於與犯罪事實存否相關之事實,並為證明該事實在實質 上之必要性即可。而「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係指依陳 述時之外部客觀情況而言,足以令人相信該陳述是虛偽之 危險性不高,必須綜合該陳述是否未受到外力影響;陳述 人之觀察、記憶、表達是否正確及有無偽證之各項因素, 而為判斷。經查:證人亥○○、甲未○、甲P○、u○○ 、f○○、申○○、q○○、甲天○、丑○○、宇○○、 x○○、p○○、o○○於警詢之陳述與審判中相符,依 前開說明,應以其審判中所述作為證據,其等警詢所述應



無證據能力。
五、公訴意旨一(一)被告天○○等十五人被訴共同涉犯修正前 刑法常業詐欺罪嫌部分:
(一)經查,天籟公司與客戶訂立生前契約後,確有依約履行等 情,除據被告天○○等人供述明確外,並經證人申○○於 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往生禮儀服務的時候,是否服 務過購買公司生前契約的客戶?)有。」、「(依照生前 契約,公司有無提供往生禮儀服務?)有。」、「(你買 的時候,公司人員有無規劃生前契約執行的內容如何?推 銷的時候是否簡介生前契約的內容?)有簡介過。」、「 (簡介的內容,與你自己實際做的內容,你認為是否相同 ?)不是完全相同。當時那位客戶辦理的禮儀,有些是後 來客戶自己要求加上去的,並不是契約內容。」、「(簡 介內容,與公司提供內容,跟實際上做的內容,有無差別 ?)沒有差。這部分沒有差。」等語;證人甲乙○於本院 審理時則具結證稱:「(是否購買百樂達生前契約?)有 。」、「(是否使用過生前契約提供的服務?)有。因為 我買二份,一份給我祖母,後來我祖母過世,就有使用。 」、「(你覺得公司提供的禮儀服務,與你所瞭解的,有 無出入?)應該大致符合。我們辦的禮儀,因為宗教不同 ,有部分省略。但是大致上一樣。」等語,復有中、西式 火葬禮儀服務明細表、塔位提領憑單等證物存卷可稽。再 天籟公司確有依法將申購生前契約之人所給付之部分金額 交付信託等情,亦有陽信商業銀行九十五年八月十五日陽 信總信託字第九五○○○一○四九四號函文一紙在卷可佐 ,而「生前契約」係因應目前商業社會之需要所衍生之商 品類型,國內有名之葬儀服務公司,例如龍巖公司、金寶 山公司、國寶公司均有提供此項服務,是該項契約本身亦 無何違法可言。
(二)況查:①證人甲未○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何時任 職天籟公司?)九十二年五月。任職十一個月。一開始我 是門市小姐,之後他們會要求買一份生前契約,再慢慢升 遷,主任、襄理等。我後來升遷到襄理。」、「(你買多 少公司產品?)總共二份。可是我只有拿到一份。我拿到 一份是因為第一份我已經全部繳清錢。第二份我還沒有繳 清錢。」、「(你任職期間,薪水多少?)月薪二萬元。 可是我拿到五千多元。因為開始工作之前,要上課,他們 說要賣掉生前契約,再從生前契約裡面拿出獎金。我拿到 五千多,是從我買的生前契約拿出來的。」、「(在職十 一月,向公司領多少錢?)之間我有做櫃檯客服人員,月



薪制,有領過一萬七千元到三萬四千元。這不包含那五千 元。」、「(是否自願購買?)有點強迫。因那時我想, 他們說若我沒有買這份契約,就沒有這個工作。」、「( 公司、甲丁○甲F○販賣契約的時候,講過什麼話?) 忘記了。」、「(有無說塔位很好等等的內容,讓你覺得 與契約內容不符合?講超過得好?)沒有。」、「(所以 他們依照公司產品賣給你,你想買。就買下來?)一開始 我不願意,他們一直說服我。」、「(後來為何要買第二 份生前契約?)甲丁○要求的。」、「(是建議還是要求 ?)他們要求我,再買第二份的話,可以升到襄理。有升 。」、「(是否因想升遷而購買?)他們說買第二份的話 ,可以買自己的朋友、親戚。我想這樣子也可以。」、「 (他們的建議,你也同意?)一開始我也是不願意,但是 他們一直遊說我,後來我就接受了。」、「(有無受到任 何強暴、脅迫、詐騙的情形?)沒有。」等語;②證人甲 P○於本院審理時則具結證稱:「(有何意見補充?)我 發現我太太一天之內購買十一份生前契約。我問她為何購 買?她說,是以員工優惠購買,可以轉售給親人。我發現 的時候,已經過了公司退費期間。我詢問可否協調轉售? 但他們說,以更低價格販售出去才可以。太太說,幾乎沒 有什麼薪水。起初有傭金,但是一段時間之後,幾乎沒有 薪水。太太說,錢卡在那裡,所以不能離職。」、「(買 生前契約與離職有何關係?)若離職,生前契約沒有辦法 處理,無法轉售。要留在公司,才可以轉售。不然錢卡在 那裡。那時我太太剛到襄理的位置。我看到她的名片才知 道她是襄理。應該看購買的金額,我們購買六十幾萬元。 」、「(你太太過世時,天籟公司有無履行契約內容?) 完全沒有。她過世的時候,我們也不知道如何跟天籟聯絡 。是我們自己沒有聯絡。」等語;③證人亥○○於本院審 理時則具結證稱:「(何時任職天籟公司?)九十三年三 月多,任職一個月多。剛開始我應徵抄寫員。月薪一萬多 。就是一直看契約的內容。我問我做什麼?教我的人回答 說客服,不用往外跑。」、「(為何購買生前契約?)我 瞭解契約之後,因常常考試。一星期之後,主管問我是否 願意投資?然後一直說契約的事。本來我猶豫,不太想買 。教我的人問我有無購買?我答說不了解契約,不想買。 另一個別組的人告訴主管,那個主管來跟我說,很好賺。 一直遊說我。那是稱呼為「阿姆」(臺語)的主管,是女 性。是她建議我買的,她本人不在庭。後來我買預購型契 約,六萬元。」、「(實際工作有無領到薪水?)第一個



月做十幾天,領到五、六千元。我跟主管說,講完之後, 他就給我十幾天的薪水。因為後來他跟我講,有拉到客人 ,才有薪水。一個客人才有五千元。那是職員的算法。階 級愈高,就不只五千元。本來我是沒有薪水的,我去跟主 管說,說我已經做十幾天了,要拿錢給媽媽。才領到錢。 」、「(當時是否購買契約?)當時還沒有買。但是他說 ,有買才有薪水。若沒有買就領不到薪水。是甲丁○說的 。」、「(為何有人解說契約內容?)他說,契約內容用 看的,可能不知道意思。所以有人講解。」、「(當時是 否要賣給你們這些應徵的人?)他只是說,怎麼算。當時 我們好像已經買了。」、「(為何覺得被騙?她用什麼言 語騙你?你被騙什麼?)就是騙新人。」、「(她遊說你 什麼?)她只說,一個月可以賺十幾萬。忘記她怎麼說的 。」、「(你被騙什麼?)購買契約。」、「(契約內容 有無不實在?)信託部分。」、「(如何知道不實在?) 教我的人剛開始說,預購型也有信託。」、「(信託部份 不實在,為何?)教我的人本來說有信託。其實包含信託 在裡面。後來契約有更改為梅蘭竹菊才有信託。」等語; ④證人u○○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有無接觸過天 籟公司?)有應徵,並且在那邊工作。九十二年三、四月 左右去的。」、「(在天籟公司擔任何職?)內勤。做一 個半月。我沒有做外務的工作。」、「(做何事?)照顧 新進人員。就是陪他聊天。也是解說生前契約的事情。大 部分是聊天,告訴他工作性質。」、「(有無購買生前契 約?)有。我買二十四萬左右。買全額付清的。我記得一 次付清。」、「(是否是百樂達專案契約?『提示百樂達 專案契約蘭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七日辯護意旨狀證四』 當時是否購買這一份?)是的。」、「其中,第一條所說 ,款項包含的內容,是否如契約書所載?)是的。」、「 (進公司幾天,公司推銷生前契約?)一個多禮拜。剛開 始有說,進來的人都要買。就是跟我們推銷,沒有硬性規 定。等一個多禮拜之後,超過半個月,就表明若沒有買, 那個員工就沒有來上班。」、「(留在公司,與購買生前 契約,有何關係?)留下的人都有買。」、「(你剛才說 ,生前契約是向被告甲F○購買的。甲丁○,在你買生前 契約的事情,有無施行詐術?)沒有。」、「(為何想購 買生前契約?)想擁有這個工作。另一方面,想說以後可 以使用。」、「(公司裡面的人,有無告訴你,若不購買 ,就不能在公司裡面工作?)有,協理甲F○。」、「( 是在錄取之前或之後說的?)已經買生前契約之後,才說



的。就是有人問,若不買的話,會怎麼樣?所以他這樣回 答。」、「(有無跟你們提到,購買之後,若沒有全額付 清,也不能工作?)沒有。」等語;⑤證人f○○於本院 審理時則具結證稱:「(先買何種契約?)都是同一種, 先買分期付款。後來轉成全部付清。」、「(何時購買? )進公司第四天之後,就有人說。是甲F○,他說,你覺 得公司產品如何?我說還不錯吧。他說,有無想要在公司 有好的發展?我答說有,當然想。他說,其實公司裡面有 分一般底薪,和業務薪,問我是否想領業務薪。我答說, 目前沒有很想。他說,在外面工作,不管做多久,還是領 死薪水,領業務薪的話,賺錢比較快,希望我可以考慮。 然後,還有說,在外面想創業需要本錢,所以要先投資。 然後我就投資了。」、「(買產品,與領固定薪、業務薪 ,有何關係?)買產品與那個沒有關係。」、「(甲F○ 問你想領何種薪水,與購買生前契約有何關係?)買契約 的話,才有獎金可以領。他說可以去銷售,找別人來買。 但是若無法自己推銷的話,只好自己購買。剛開始,這個 行業不盛行,我若去推銷,別人會覺得觸霉頭。我想說與 其找朋友,不如自己先買。我買了之後,有獎金制度之後 ,就不用向朋友推銷,可以向不認識的人推銷,就沒有親 友的壓力。」、「(你的意思是,經過甲F○遊說之後, 覺得業務較有發展,所以選擇業務制。但是銷售才有獎金 ,所以自己購買?)是的。」、「(買完一份之後,有無 繼續購買?)有。有規定,先買梅型,花七萬元,升到主 任。主任那時,獎金只有百分之四、五。後來同一份生前 契約梅型花二十萬一次付清之後,就升到特助,獎金就十 二到十八百分比。我就一次買五份。」、「(從禮儀部回 來之後,買了五份預購型?)是的。是抽成的問題。襄理 有百分之四十。」、「(公司有規定,再買五份,就可以 升襄理?)對,有獎金制度的程序。就是多少錢可以升到 什麼職位。」、「(一開始買生前契約,你的目的都是為 了取得高職位?取得高抽成獎金?)對。」、「(有無想 自己使用?)第一份我有想。後來五份可以轉移。我想那 五份以後可以賣出去。」、「(何時開始採業務薪?)領 完第一個月四千多元薪水的時候,開始決定領業務薪。」 等語;⑥證人申○○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是否到 天籟公司工作?)有,實際到職日期不記得,我去應徵助 理。實際工作內容是處理生前契約的文件,填寫資料之類 的。」、「(有無做往生者禮儀服務?)有,有一年七月 ,他們和彰基簽約,我有調過去那邊。」「(平常薪水?



)到彰基之後,我才開始計算領薪的事情。以處理往生者 案件數計算,不一定,要看辦理案件金額多寡才計算,沒 有詳細數字。」、「(有無購買天籟公司生前契約?)有 。」、「(為何購買?)當時有一個襄理向我推銷。」、 「(購買時,是否瞭解天籟公司生前契約的內容?)只是 大致瞭解。」、「(有無發現,有任何不實在的地方?) 他們用的契約方式,往生之後才有辦理。只是一張紙,沒 有什麼保障。」、「(是否有提到生前契約買的數量,與 在公司的升遷任職的關係)有。」、「(買得愈多,升得 愈高?)對。」、「(往生禮儀服務的時候,是否服務過 購買公司生前契約的客戶?)有。」、「(依照生前契約 ,公司有無提供往生禮儀服務?)有。」、「(你買的時 候,公司人員有無規劃生前契約執行的內容如何?推銷的 時候是否簡介生前契約的內容?)有簡介過。」、「(簡 介的內容,與你自己實際做的內容,你認為是否相同?) 不是完全相同。當時那位客戶辦理的禮儀,有些是後來客 戶自己要求加上去的,並不是契約內容。」、「(簡介內 容,與公司提供內容,跟實際上做的內容,有無差別?) 沒有差。這部分沒有差。」等語;⑦證人q○○於本院審 理時具結證稱:「(是否購買生前契約?)我有買,但我 有退。」、「(為何購買生前契約?)那時一直說,他覺 得我適合這份工作,要買這個契約,才表示對這個契約的 信任。好像是一個人帶一個人。有一個人告訴我,若我買 ,就是對這份工作的信任。」、「(是否進去公司,就有 人一直推銷生前契約?)前二、三天上課,就是瞭解生前 契約的內容,還有看喪葬的影片。」、「(為何當時會想 要購買?)被人推銷,就傻了,他們一直講,就覺得以後 有工作薪資可以負擔。」、「(他們如何推銷?)講說, 我很適合這個工作,人都會死,現在買,總比以後沒人幫 你辦理後事好。辦理喪葬很多錢,現在買,可以不用以後 讓親人負擔這筆錢。」等語;⑧證人甲天○於本院審理時 具結證稱:「(有無購買生前契約?)有。買三份。」、 「(為何購買?)看報紙應徵之後,應徵客服人員,主管 要我們先去上課,瞭解公司。經過四、五天之後,主管請 帶我們的人問我們經濟狀況,例如有無信用卡、欠債等等 。然後問對公司產品是否瞭解?是否喜歡產品?有無意願 要購買?當時我回答,我沒有金錢可以購買這樣的產品。 分期的話,薪水可能還可以。我先買梅型。後來主管說, 叫我轉蘭型,我說我沒有錢。他叫我以卡辦卡。之後叫我 把全部的錢轉去蘭型。後來提到彰基的部分。因為需要一



些人員調去,所以他強迫我轉蘭型。」、「(購買公司生 前契約,與在公司任職、升遷有無關係?)主管說,是有 關係的。後來另一主管和我面談第二份的時候,他說若我 當襄理,會有彰基的客戶名單。」等語;⑨證人丑○○於 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是否任職天籟公司?)有。我 是職員。我上班一個月而已。工作內容就是打電腦、看書 。」、「(有無購買生前契約?)有,他說要購買,才有 工作。我那時候沒有錢,是帶我的那個人先出的。」、「 (簽約的時候,是否瞭解契約內容?)不了解。但是他說 若要保障有工作,就要買。」、「(有無在公司上課?) 有。上課內容是生前契約的內容。」有無發現契約有何不 實在的地方?他就說,你慢慢就會瞭解。那時候簽約,沒 有什麼發現。他說,公司有信託,意思公司很雄厚,不會 倒。」等語;⑩證人宇○○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 是否任職天籟公司?)有,我是一般員工,職員。工作內 容是文書。」、「(上班多久?)二個禮拜多。」、「( 有無購買生前契約?)之前他叫我買,我拿五千出來,算 是訂金,不算有買吧。五千元我說不買之後,我有拿回來 。也沒有簽約。」等語;⑪證人x○○於本院審理時具結 證稱:「(是否購買百樂達生前契約?)之前有,後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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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慈雲寶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八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翌翔企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彰豐企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喬興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