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聲沒字第7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虹梅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4年度偵字第14934、1580
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6年度聲沒字第17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adidas及圖樣」商標之長袖上衣壹件、短袖上衣壹件、短褲壹件,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虹梅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 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14934、15801 號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仿冒「adidas及圖樣」商標之長袖 上衣、短袖上衣、短褲各1件,均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 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之。
二、按被告於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之規定業於104年12月27日 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而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 項明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 法律」。又修正後刑法第11條規定:「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 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 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修正後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2項亦規定:「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 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次按105年11月15 日修正、105年11月30日公布、105年12月15日施行之商標法 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 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則本於 後法優於前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修正後商標法第98 條自屬「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而應優先適用,是本件有關 沒收部分,應適用修正後商標法之規定,先予敘明。再按違 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修正後刑法第40條第 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14934、15801號為緩起訴處分 確定,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足稽(見104年度偵字第 00000號卷第14至15頁)。警方因執行網路巡邏分別於104年 6月1日、6月3日向被告購得之仿冒「adidas及圖樣」商標之 長袖上衣、短袖上衣、短褲各1件,係侵害德商阿迪達斯公 司註冊商標(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之物品 等情,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2份
、貞觀法律事務所鑑定報告書2份、扣押物品清單2份、照片 3幀在卷可佐(見保二刑三字第1040066234號卷第16、24至 25頁、保二刑三字第1040066650號卷第14、17至18頁、104 年度偵字第14934號卷第5頁、104年度偵字第15801號卷第3 頁),堪認上開扣案物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應依修正 後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之,自 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是檢察官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 項,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第40條 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高如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謝璧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