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2年度矚訴字第1號被 告 甲○○ 辛○○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劉憲璋律師 林春榮律師被 告 己○○選任辯護人 蕭文濱律師被 告 乙○○ 癸○○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周黛婕律師被 告 丙○○ 三樓之一選任辯護人 常照倫律師 莊惠祺律師 江錫麒律師被 告 壬○○選任辯護人 陳世煌律師 黃俊昇律師被 告 戊○○即陳皓吉)選任辯護人 施家治律師被 告 庚○○選任辯護人 曾耀聰律師 洪松林律師被 告 丁○○選任辯護人 陳隆律師 洪松林律師被 告 子○○選任辯護人 葉玲秀律師選任辯護人 廖國訓律師被 告 丑○○選任辯護人 羅豐胤律師 黃靖閔律師上列被告等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深淵 法 官 蔡建興 法 官 廖慧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英寬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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