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6年度,4號
PHDV,96,除,4,2007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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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4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3月22日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2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竹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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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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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 票 號 碼│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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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昇揚鋁業許清全 │第一商業銀行澎湖分│95年8月7日 │15,100元 │VB0000000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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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