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豪信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相 對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月11日所
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之記載,應更正為「兼法定代理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竹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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