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60號
聲 請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6年3 月16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嘉山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01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6年1 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並提出證券原本,故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進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麗娟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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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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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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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嘉山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 │ │1 │77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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