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聲沒字第6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勝揚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4年度偵字第18723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6年度聲沒字第88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商標行動電話保護殼壹個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勝揚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 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18723號為緩起 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仿冒「APPLE」商標行動電話保護殼1 個,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二、按被告於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之規定業於民國104年12月 27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而修正後刑法第2條 第2項明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 時之法律」。又修正後刑法第11條規定:「本法總則於其他 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 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修正後刑法施行法第10條 之3第2項亦規定:「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 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次按105年11 月15日修正、105年11月30日公布、105年12月15日施行之商 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 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則 本於後法優於前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修正後商標法 第98條自屬「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而應優先適用,是本件 有關沒收部分,應適用修正後商標法之規定,先予敘明。再 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修正後刑法第40 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1872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 於106年1月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節,有上開緩起訴處 分書1份附卷足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卷核閱無訛 。又扣案之行動電話保護殼1個,經鑑定結果確屬仿冒商標 商品等情,有APPLE真品與仿冒品鑑定報告、經濟部智慧財 產局商標檢索資料、扣押物品清單等各1份附卷可稽,堪認 上開扣案物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應依修正後商標法第 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之,自屬刑法第40 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是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 項,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第40條 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鈺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