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六年度除字第二二八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被竊,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五年度催字第一000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六日刊登台灣新生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催字第一000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六年三月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石有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珮娟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支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2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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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民 國)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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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李詩棟 │八德市農會 │95年10月31日 │5,350元 │FA五一六二七二│ │
│ │ │ │ │ │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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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東申實業有限公司 │新竹商業銀行龜山分│95年11月10日 │30,440元 │AA三八七四三八│ │
│ │ │行 │ │ │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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