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6年度,142號
TYDV,96,除,142,2007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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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6年3 月20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5年度催字第112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128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2 月6 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范明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江世亨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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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1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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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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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謝瑩霏 │新竹商銀環北分行 │95年2月20日 │100,000元 │AA三六八三三一│ │
│1 │ │ │ │ │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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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