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73號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樓
被 告 丙○○○○○○○○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紅柿子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1 萬9,09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5 萬96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吳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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