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禁沒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欽賜
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年度聲沒字
第241號、105年度營毒偵字第398號、106年度營毒偵字第70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併同難以析離毒品之分裝袋貳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欽賜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營 毒偵字第398號、106年度營毒偵字第7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而扣案物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 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 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 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 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王欽賜因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毒 聲字第575號裁定觀察勒戒後,嗣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 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營毒偵字第398 號、106年度營毒偵字第7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情,有前 揭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查。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白色結晶2包,送鑑驗結果,檢出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卷附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 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附卷可參(見105年度營毒偵字第39 8號第38頁),足認上開扣案白色結晶係第二級毒品,屬違 禁物無訛。另本件包裝毒品之包裝袋2只,因與其內之毒品 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 銷燬之。至於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 收銷燬。是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容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附表】
┌──┬──────┬─────────────────────┐
│編號│ 檢驗物品 │ 鑑 定 結 果 │
├──┼──────┼─────────────────────┤
│ 一 │白色結晶1包 │①檢驗前淨重0.687公克,檢驗後淨重0.676公克│
│ │(轉碼編號:│②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B00000000) │ │
├──┼──────┼─────────────────────┤
│ 二 │白色結晶1包 │①檢驗前淨重1.115公克,檢驗後淨重1.105公克│
│ │(轉碼編號:│②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B000000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