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6年度,187號
TYDV,96,聲,187,2007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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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87號
聲請人即
債 務 人 洪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凌
相對人即
債?權?人?翔昇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甲○○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經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11338 號裁定准予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並經本院96年度執全字第 194號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就聲請人之財產假扣押強制執行 在案。惟相對人迄今尚未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為此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529條規定,聲請本院裁定命其於一定期間內 起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5年度裁全 字第11338號假扣押卷宗(含本院96年度執全字第194號強制 執行卷宗)查核無訛,而相對人迄未就其假扣押所欲保全之 請求提起民事訴訟等情,亦經本院依職權向台灣台北地方法 院、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查詢,未有受理本件相對人對聲請人 之訴訟,有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北錦文人字第0960002087號函 及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士院鎮民科字第0960306264號函附卷可 稽,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限期命相對人即債 權人起訴,核與前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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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翔昇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洪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