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侵訴字第1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侯南宏
選任辯護人 林瑞成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被告侯南宏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侯南宏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 前以被告涉嫌修正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列第27條第 4 項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第5項、第38 條第1項及刑法第221條第2項、第305條等罪,犯罪嫌疑重大 ,而其中涉犯之修正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列第27條第 4項、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等罪係為最輕 本刑五年以上之罪,被告逃亡脫免罪責之可能性非低,有相 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 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1 06年4月21日裁定羈押。
二、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涉犯之修正前兒童及少年性交 易防制條列第27條第4項、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 條第3項等罪,罪嫌重大,且係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 之罪,依一般合理判斷,本存有逃亡避責而使案情陷於晦暗 危險之高度可能性,其逃亡避責之疑慮無法完全排除,仍有 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仍 有羈押之必要。從而,羈押被告之原因及羈押之必要性,仍 然存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第220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陳威龍
法 官 張婉寧
法 官 周宛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曾美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