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票字,96年度,2512號
TYDV,96,票,2512,2007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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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251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
法定代理人 甲○○
            7、2
非訟代理人 鍾玉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載欽即東興企業社李巧芸、乙○○間請
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東興企業社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
       二、相對人李巧芸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3  日
         簡易庭法 官 范明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戶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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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