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拍字,96年度,476號
TYDV,96,拍,476,2007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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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476號
聲 請 人 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非訟代理人 丁○○
相 對 人 宏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宏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87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宏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 林鴻道於民國83年12月28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 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 204,000,000 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相對人宏全建 設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負債130,000,000 元,已屆清償期 而未為清償,嗣第三人林鴻道於93年12月17日將附表所示中 壢市○○○段舊社小段77-4地號之不動產信託登記予相對人 宏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惟依民法第867 條及信託法第12條 第1 項,抵押權不受影響,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 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商業本票、退票理由單及委任保證發行商業本票約定 書等影本為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7  日 簡易庭法 官 石有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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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