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拍字,96年度,380號
TYDV,96,拍,380,2007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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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380號
聲 請 人 辛○○
聲 請 人 庚○○
相 對 人 甲○○
相 對 人 己○○
相 對 人 戊○○
相 對 人 丁○○
相 對 人 丙○○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87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宋洪光於民國95年5 月29日以附 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 額新台幣(下同)4,000,000 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 茲第三人宋洪光於對聲請人負債3,280,000 元,已屆清償期 而未為清償,又第三人宋洪光已死亡,相對人為其繼承人, 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 建物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房屋買賣契約 書及存證信函暨回執等影本為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 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 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7  日 簡易庭法 官 石有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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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