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字,96年度,64號
TYDV,96,司,64,2007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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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司字第64號
聲 請 人 甲○○(即聯康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聯康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准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四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三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 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 項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334 條,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 司之清算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聯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康 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以95年度司字第182 號准予備查在 案。清算人將依公司法第331 條之規定,造具清算期內收支 表、損益表、連同各項簿冊,送經監察人審查,並提請股東 會承認,惟因聯康公司之監察人與主要股東為外國人,故辦 理本項程序需時較久,爰依法聲請准予展期清算3 個月等語 。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係於95年9 月13日就任聯康公司之清算人 ,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95年度司字第182 號卷宗核閱屬實。 又本件聲請,經核與法並無不合,爰准其清算程序自96年3 月14日起展延3 個月至96年6 月13日止。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葉菽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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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即聯康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